1、考场组织及考场设置
1、“CETTIC职业项目开发办公室”全面负责培训考试工作的领导,考试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培训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
2、全国各基地、省办公室、辅导站在职业项目开发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基地、本省办公室、本辅导站的考试组织工作;
3、考场设在辅导站所在地,由辅导站负责考务组织工作,办公室派监考人员。培训基地、省办公室负责组织监视、评价考试过程,并对各辅导站的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进行抽考;
4、辅导站需要设置考场,必须在每次考试前30天,将《CETTIC职业培训考试考场安排表》(附件1)发送到“办公室”。逾期不报者,“办公室”将不纳入当次考试安排;同一城市报考人数60人以上、且每一岗位不少于30人才允许设置考场,否则就近安排考试。
5、每年全国统一组织六次考试,分别在每双月的最后一个周日进行。
6、考试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提前、推后、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考试时间,必须经“办公室”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者,考试成绩一律无效,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2、考场纪律
第一条 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刊、资料、通讯工具,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钢笔、圆珠笔、尺子、橡皮等。如带有其他物品如书籍、资料等应交监考人员统一存放。
第二条 考生应在考前1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本人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第三条 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时间到才能开始答题,答卷前,应在试卷指定位置写明姓名和准考证号,应在试卷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要保持字迹清晰,卷面整洁,不准在试卷任何地方做任何标记。
第四条 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第五条 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作答。
第六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说话和走动,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中途离开考场。
第七条 考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试卷、不准夹带传递纸条、不准互换试卷等所有舞弊行为,对于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等。
第八条 未到考试终止时间,自愿交卷者,将试卷反放在课桌上, 交卷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更不准大声喧哗。
第九条 考试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保持考场安静,同时将考卷反放在课桌上,迅速离开考场。
3、监考守则
第一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既要维护好考场纪律,又要关怀考生,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开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组织考生按指定位置就座,并清点人数,开考前应检查考生《准考证》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准考证》上有无改动之处,准考证是否与其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第二条 监考人员佩带好监考证提前进入考场,待考生坐定后,主考当场宣读考场纪律,当众拆封试卷,如发现错误,要立即封好,交考点负责人处理。
第三条 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进行解释,考试者对字迹不清提出询问时,应当众给予答复。
第四条 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舞弊情节要及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要做好相应处理,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第五条 监考人员不准在考场内看书、看报、说笑、打电话、抽烟等。
第六条 考试时间结束前五分钟,要提醒考生注意,时间一到立即停止答卷,试卷收齐后经检查无误,当场装袋封好,交考点负责人验收。
第七条 监考人员应把考场情况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上,主考签名认可,并与试卷一起装袋封好交有关部门。
4、考场违纪处分规定
为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对有考试违纪行为者,除对其进行网上通报批评外,可视其违纪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监考人员可当场先予口头提示或警告: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清场或未按规定放置者;
2、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3、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或乱写与考试无关内容者;
4、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者。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及其它类似情节,经监考教师口头提示或警告仍不改正者
2、不按排定的考号对号入座者;
3、考前与他人交换A、B卷者;
4、不按规定关闭手机或呼机者。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1、未经允许携带、垫与考核课程有关的材料者;
2、翻看书、笔记本或带进考场小抄者;
3、开考后20分钟内未经允许而擅自离开考场;考试期间撕毁考卷或擅自带走考卷及其它类似情节者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门课程本次成绩以零分计:
1、抄袭别人答卷者;
2、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者;
3、在考场内互对答案者;
4、为别人做假证或三人以上合伙作弊者。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1、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态度恶劣,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2、 向有关人员实行贿赂、恐吓、暴力行为者。
六、巡考、考点考务负责人及其他指定的考务工作人员有权对上述情况做出及时认定,按要求填好考场记录,并上报学院给予相应处分。
5、补考说明
1、除参加考试无成绩外,原则上不受理考生查分、查卷。如确有正当理由需查分的,要按照一定程序,办理复查手续,方可查分;
2、要求查分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交查卷费20元(用以支付复查人员的报酬),同时填写“考试成绩复查申报表”,经辅导站和基地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基地统一上报办公室。
3、复查试卷时,除错评、漏批或成绩统计有误可作更正外,凡属评卷标准掌握上的宽严问题,卷面成绩一律不予变动。
4、试卷复查后,成绩若有更动,须由复查人员填写“试卷复查通知单”,并经专家组复核、办公室核准;
5、复查试卷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6、复查成绩者,应在成绩由辅导站公布之日的一周内;
7、考生在本次考试中出现不及格科目,可以参加该科目的下一期的考试,对该考生及格科目的成绩予以保留;辅导站在上报《CETTIC职业培训考试申请表》应单独填写注明;
8、原考点有考试安排的可申请补考,原考点无考试安排的需就近补考。